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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康立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牟民初字第567号

原告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夏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广坤,上海金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康立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泰隆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康立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于二○○九年三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医药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二百九十二元,减半收取二千一百四十六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运兴

审判员郭元玉

审判员赵艳

二○○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左利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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