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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2010年8月24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0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至今。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x号货车沿郑州市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未来路右转弯时,与骑电动车路过该处的被害人雷××相撞,致雷××当场死亡,被告人刘某当即拨打了“110”、“120”并等候在案发现场。经法医鉴定,雷××系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巡警四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刘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雷××无事故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肇事车辆豫x号货车的车主李×赔偿了被害人雷××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并和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和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110报警服务台证明、120电话受理登记单、封丘县X乡X村民委员会证明、河南省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收条、证人陈××、杜××、刘××的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刘某系初犯;2、被告人刘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肇事车辆豫x号货车的车主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全部经济损失,被害人的亲属对该次事故表示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志强

审判员柯冀军

代理审判员何静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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