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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5-09-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万民初字第2509号

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万民初字第X号

原告:马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纲,重庆市万州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原告马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诉称:数年前被告向我借款2万元,2004年4月15日重新确认借款金额为2万元。此后被告已偿还5500元,尚欠(略)元未偿还,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略)元。

被告赵某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15日,被告赵某与原告马某签订了“合同协议书”,确认被告赵某欠原告马某现金(略)元的事实。此后被告赵某实际已偿还原告马某5500元,尚欠(略)元未予偿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马某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及其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赵某欠原告马某现金(略)元事实清楚,被告赵某应予偿还。故本院对原告马某要求被告赵某偿还现金(略)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某现金(略)元。

案件受理费680元,其它诉讼费270元,共计950元(原告缓交),由被告赵某承担,在执行过程中扣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牟登春

代理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段艳

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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