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甲,男,44岁。
原告梁某乙,男,55岁。
被告中牟县X镇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梁某丙,该村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某丁,男,47岁,该村支部书记。
本院于2009年5月31日受理了原告梁某甲、梁某乙与被告中牟县X镇X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冉满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二原告以原来与村委有口头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口头合同有效。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在本村原有老宅一处,1989年,梁某村委与二原告协商使用原告的宅基地建村委办公室,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等村委办公室将来不用后作价卖给原告。现在被告已在别处建造了新的村委办公室,但旧村委办公室还在使用。二原告以原来与村委有口头合同为由,要求确认口头合同有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梁某甲、梁某乙同意被告中牟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继续使用老村委办公室;
二、如老村委办公室不再使用,被告中牟县X镇X村民委员会同意将原告的老宅基地使用权归还原告梁某甲、梁某乙具有老村委办公室的优先购买权;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甲、梁某乙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冉满仓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常向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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