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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诉朱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侯某。

被告朱某某。

被告钱某某。

原告侯某与被告朱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某、钱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11月12日,被告朱某某因生意之需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万元,并当场向原告写下借条一份,借条约定所有借款于2009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另查朱某某与钱某某为夫妻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0万元整;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09年11月1日算至2010年7月20日的利息为3800元利息以实际支付日为准);3、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朱某某、钱某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2008年11月12日借条一份;

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分析与认定:

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08年11月12日,被告朱某某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约定所有借款于2009年10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于2010年8月4日诉讼来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欠款10万元整;2、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自2009年11月1日算至2010年7月20日的利息为3800元利息以实际支付日为准);3、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另查明,被告朱某某、钱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4年4月21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足以认定。被告向原告承诺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未按承诺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就借款向被告主张权利,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钱某某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应负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某10万元,并自2009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原告侯某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钱某某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2376元,由被告朱某某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应将此费用连同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昊

人民陪审员李艾

人民陪审员韩杰

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陈利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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