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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崔某相邻关系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略)事务所(略)。

被告崔某,女,成年,现住(略)。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崔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被告在原告的上层居住,近一年来,被告家中排水多次漏入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天花板塌下,门损坏,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拒不协商,单位领导找其协商,被告拒不修复漏水。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排除障碍、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崔某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本案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全部退回原告罗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迪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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