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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松原市方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宁民初字第339号

原告松原市方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克发,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

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松原市方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自2006年12月23日开始,被告相继在原告处购买养鸡饲料,并出具欠据,被告陆续偿还一部分,至今尚欠7800元没有给付,经多次催要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承认欠款事实,并同意偿付欠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某于2009年6月1日前偿还原告货款4125元人民币。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玉珊

代理审判员张亚卓

代理审判员刘东立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赵银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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