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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孙某、林某著作权案

时间:2005-12-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310号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绍中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X区z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杜军,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绍兴县X街道越华小区X幢X号,经营地址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四区三楼X-X号。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沛敏,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现住绍兴县X镇越华小区X幢X号,经营地址绍兴县中国轻纺城北四区三楼X-X号。

原告为作登字10-2005-F-X号作品名称为“条形小花”装饰图案的作品登记人。后原告发现被告孙某经营的“凯迪布艺”门市部由被告林某在销售印有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窗帘布。原告遂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孙某、林某停止销售印有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条形小花窗帘布;

二、被告孙某、林某一次性赔偿给原告江苏龙达转移印花纺织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万元,款于2005年12月13日前付清;

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

四、案件受理费2010元,财产保全费775元,实支费1080元,合计386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932。5元。其中被告应负担部分,原告已垫付,由被告在支付上述第一项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钱长龙

审判员黄信康

审判员袁小梁

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骆俊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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