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省台北市大安区X路X号X楼。
法定代表人葛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深圳市中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飞跃世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飞跃世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3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飞跃世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天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北京飞跃世纪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两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一千零二十五元,由原告金牌大风音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刘颖杰
二○○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高晓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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