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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省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中法民一终字第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培水,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贺某,又名贺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曹毅,株洲市法学会法律服务部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湖南省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贺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湖南省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7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贺某x元。逾期不付,则按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09)醴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履行。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按一审判决履行,即贺某负担220元,湖南省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20元,减半收取610元,上诉人湖南省醴陵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0元,贺某负担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陈卫中

代理审判员彭德华

代理审判员杨立辉

二○○九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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