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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某等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男,汉族,中技文化,无业。被告人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5月1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吴某某,上海吴某某(略)事务所(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钧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沈某某,辩护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8月底,孙某某在本区X镇某会所娱乐时与邓某某、曾某(均已判刑)发生争执、扭打。后邓某某、曾某将此事告知其二人的男友朱某某、金某甲(均已判刑),并因数次联系孙某某要求其当面赔礼道歉未果而耿耿于怀。2009年9月15日晚10时许,孙某某再度至“大宴楼”会所娱乐时被邓某某的好友马某(另案处理)发现并通知邓某某等人。邓某某授意马某一路尾随孙某某至本区X镇钢材市场内,并电话联系朱某某、金某甲等人前往欲“教训”孙某某。朱某某纠集被告人唐某、沈某某后伙同金某甲驾驶车辆赶至上述钢材市场内,随后,被告人唐某、沈某某伙同金某甲对孙某某实施殴打并将孙某行拉上朱某某驾驶的车辆,挟持孙某某至本区X镇两港大道处,由被告人唐某、沈某某等人继续对孙某施殴打后放行。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被殴打致左髌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伤势已构成轻伤。

案发后,朱某某、金某甲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孙某某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

2、2009年12月21日晚10时许,被告人唐某、沈某某等人酒后驾驶沪x奥拓小轿车沿本区X镇X村项文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相向驾驶电动车的金某乙因灯光问题发生口角。后被告人唐某、沈某某等人心存不满,遂驾车尾随金某乙至宣桥镇项埭公交汽车站处,被告人唐某、沈某某等人对金某乙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金某乙因外伤致右上颌骨额突骨折伴轻度下榻,左侧鼻骨骨折,无明显错位,被害人金某乙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唐某、沈某某在家属帮助下,分别赔偿了被害人人身损害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元和6,000元。

2010年5月6日、5月13日,被告人唐某、沈某某先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第一节犯罪事实,并分别于投案当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10年7月20日,被告人唐某因上述第二节犯罪事实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7月23日,被告人沈某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亦如实供述了上述第二节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孙某某、金某乙的陈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马某、孙某某、陆某某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同案被告人朱某某、金某甲、邓某某、曾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相关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户籍证明、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唐某、沈某某到案后的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沈某某二次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聚众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沈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沈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第一节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分别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唐某、沈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唐某、沈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0日起至2011年9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3日起至2011年10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缪军

审判员蒋华

代理审判员严中南

书记员周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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