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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与北京坤世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1738号

原告顾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协和医院医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番茄国际广告公司法律顾某,住(略)。

被告北京坤世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财满街嘉园X号(住宅)楼X-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顾某与被告北京坤世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世莱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顾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坤世莱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顾某诉称:2004年7月,顾某与高某共同出资设立坤世莱公司(原名北某坤世莱医药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后改为现名),顾某占50.5%的股份,高某占49.5%的股份。2006年11月25日,顾某与高某及坤世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顾某将坤世莱公司50.5%的股权全部转让给高某,高某有权指定受让人。之后高某实际接收了顾某的50.5%的股权,并接管了坤世莱公司的全部财产和经营管理,但坤世莱公司至今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现顾某起诉要求坤世莱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将顾某的股权转让给高某的变更手续。

坤世莱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2日,顾某与高某共同出资设立坤世莱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顾某出资x元,高某出资x元,法定代表人为高某。

2006年11月25日,高某作为甲方、顾某作为乙方、坤世莱公司作为丙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丙方50.5%的股权转让给甲方,甲方有权指定股权受让人;丙方返还对乙方的个人欠款190万元(其中包含对北京安居拆迁服务有限公司的欠款130万元);甲方承担股权转让前除130万元债务以外丙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甲方与丙方同意将丙方出资以甲方名义购买的财满街一期X单元X室过户给乙方,房产转让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转让后剩余银行贷款由乙方承担;该房产的转让款(包括丙方购买该房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加上装修费用)充抵丙方对乙方130万元的欠款;130万元欠款中扣除房屋转让款x元后的剩余款项x元为丙方对乙方的欠款,自协议生效之日起按照年息6.15%结算,还款时还本减息,直至还清为止;丙方承诺欠款按月归还,每月还款不低于x元;丙方返还乙方190万元欠款中所含乙方出资60万元,如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年内还清,则不计利息,否则该欠款的余额按照年息6.15%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利息;甲方对丙方应归还乙方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顾某、高某、坤世莱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高某未向顾某指定股权受让人,坤世莱公司并未在工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上述事实,有坤世莱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顾某、高某及坤世莱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顾某要求坤世莱公司依据该协议书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高某未指定股权受让人,故高某应为受让人。坤世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并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北京坤世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将顾某名下的股权全部变更至高某名下的手续。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北京坤世莱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宏

二00九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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