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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1799号

原告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海数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略)。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海数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财务总监,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海数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略)。

原告石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海数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海数智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行政助理,住(略)。

被告王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学而优教育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欧阳昌朋,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学而优教育技术有限公司经理,住(略)。

原告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孙某某作为原告及刘某某、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昌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诉称: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欧阳昌朋原为北京学而优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而优公司)的股东,2008年12月23日,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发现有人仿冒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的签字与王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持有的学而优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了王某某,而且已于2008年1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现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对股权转让协议予以追认,要求王某某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x元,并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自2008年3月1日至给付时止的利息。

王某某辩称:股权转让协议上刘某某、石某某的签名是本人所签。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将他们持有的学而优公司的验资报告交给学而优公司,王某某再支付股权转让款,而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至今未将验资报告交给学而优公司,所以王某某未付股权转让款。如果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将验资报告交给公司,王某某同意给付股权转让款x元,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学而优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原股东及其出资为欧阳昌朋出资28万元、孙某某出资10万元、刘某某出资10万元、石某某出资2万元。

学而优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有一份签订于2008年1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转让方为刘某某、孙某某、石某某,受让方为王某某,协议约定刘某某将其在学而优公司20%的股份(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王某某,转让价格为x.91元,孙某某将其在学而优公司20%的股份(人民币10万元)转让给王某某,转让价格为x.91元,石某某将其在学而优公司4%的股份(人民币2万元)转让给王某某,转让价格为5211.98元;王某某同意接受上述股份,在学而优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王某某给付刘某某、孙某某、石某某股权转让款;在王某某向刘某某、孙某某、石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前,刘某某、孙某某、石某某务必将各自所持的《北京学而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中永信2007第3-X号)3份原件交给公司,否则王某某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支付股权转让款。之后学而优公司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

庭审时,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表示同意给付学而优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验资报告,并到庭交给欧阳昌朋和王某某。

上述事实,有学而优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签订于2008年1月18日的股权转让协议已经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的追认,系有效合同。现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的股权已变更至王某某名下,且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已将验资报告交给学而优公司,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王某某应支付股权转让款。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在本院开庭审理时才将学而优公司验资报告交给学而优公司,王某某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条件此时成就,而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要求王某某支付自2008年3月1日起的利息,不符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孙某某股权转让款二万六千零五十九元九角一分。

二、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刘某某股权转让款二万六千零五十九元九角一分。

三、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石某某股权转让款五千二百一十一元九角八分。

四、驳回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百一十五元,由孙某某、刘某某、石某某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金宏

二00九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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