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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甲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某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8月31日被上蔡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9月11日被上蔡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某看守所。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1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豫x五菱之光面包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1省道与219省道交叉路口,与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龚某某驾驶的豫x中型厢式货车相撞,致乘坐豫x五菱之光面包车的徐某善、贾建勋当场死亡,李某、朱某某、李某乙、邱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针对上述证据,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三人死亡,三人受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1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豫x五菱之光面包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331省道与219省道交叉路口时与沿219省道由南向北行驶的龚某某驾驶的豫x中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乘坐豫x五菱之光面包车的徐某善、贾建勋当场死亡,李某、朱某某、李某乙、邱某受伤,李某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徐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另查明,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处理完毕,六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解决并对被告人徐某甲表示谅解,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徐某甲供述,2008年9月11日00时50分左右,他驾驶他的豫x小型普通客车拉着他的父亲徐某善及亲属、贾建勋、李某、李某乙、朱某某、邱某六人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219省道交叉路口时,他未停车继续驾车往东行驶,当快走到十字路口中间时看到沿219省道由南向北驶来一辆货车车速很快,他发现情况后来不及刹车,瞬间他的车与那辆厢式货车相撞,然后他就什么都不知道了。另供述,他的车有行车证,他本人有驾驶证。后来知道出事故时当场死亡两人,后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有三人受伤。他因事故受伤,伤一直没有好,又怕坐进守所,所以一直未到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直至他被蔡某派出所抓获,他现在很后悔。

2、被害人李某乙、朱某某、邱某某陈述,证明了2008年9月11日凌晨,她们乘坐徐某甲驾驶的五菱之光面包车从郑州往家赶,走到上蔡某城西关时发生了事故,因为她们当时坐在车上不太清楚当时的情况,只知道撞车了。同时陈述徐某甲是她们的亲戚,她们都是一起去郑州看望另外的亲属然后一起回家的。

3、证人龚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11日0时50分左右,他驾驶豫x牌号中型厢式货车沿开龚某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上蔡某城西关红绿灯路口时,一辆面包车与他的货车相撞。他当时的车速是每小时35公里左右,在过路口时他闪了两下灯,也看了左右两边没有车,当时指示灯一直闪的是黄某。他的货车是从潢川出发拉的是稻糠,他本人有驾驶证和行车证。

4、证人姬某某的证言,证明事故发生时他在龚某某驾驶的货车上睡着了,迷糊中感觉车子发生震动,还听到“嗵”的一声,他忙问龚某某怎么了,龚某某说出事故了,有个车撞到他们车上了。车停下后,他赶紧下车看,首先看到他们的油箱被撞了,后面有一辆小车在路边翻着,就赶紧和路边的交警一起把小车翻过来。因为他睡着了,其他的情况他不清楚。

5、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9月11日凌晨0时50分左右,他驾驶郑州市一分院的120救护车沿331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蔡某城鞋厂东侧一个十字路口,他看见他前面和他一块从郑州回上蔡某面包车撞到了一辆沿21朗傻嫌蚰毕斜恍氖醯祷铣I薄钡鞘灸辶馕庵婀蛋怀脖朔交说质纷诼骺蔽潜=胨八角姆宓馕庵婀蛋渲患忻涤凰忻⒂庾币钡迨馕庵婀蛋瘸膊瞪顺涣忻保钡媸蛋怀忻S低赋f望。事故发生后,他们就积极抢救伤员了。

6、证人李某丙、徐某丁的证言,证明他们二人是坐在救护车上的,开五菱之光面包车的司机是他们的亲戚徐某甲,他们是从郑州拉徐某丁生病的父亲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是在上蔡某城鞋厂东边的十字路口,徐某甲开着车牌号是豫x的五菱之光面包车和一辆厢式货车相撞了,看见面包车翻了。之后,他们就下车开始抢救车上的人。

7、证人李某戊、李某己的证言,证明他们二人是在331省道与219省道的十字路口东北角值班的人员,突然听到刹车响声,他们就看见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和一辆厢式货车相撞了,面包车翻了,于是他们就赶紧上去抢救人,当时面包车上有两人已经不行了,四人受伤了,司机也受伤了,他们把受伤的人送往了医院。

8、上蔡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上蔡某人民医院出院证,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及被害人李某乙、邱某、朱某某、李某的伤情及出院等情况。

9、上蔡某卧龙岗殡仪馆火化证明,上蔡某公安局蔡某派出所、东岸派出所、党店派出所出具的被害人徐某善、贾建勋、李某的户籍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证实被害人徐某善、贾建勋、李某在此殡仪馆火化以及三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10、被告是哦人徐某甲及证人龚某某的驾驶证及行车证,证明被告人徐某甲及证人龚某某的驾驶证、行车证的办理情况及豫x、豫x车辆所有权情况。

9、上蔡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豫x馕庵婀蛋ǔ还娼凡诼诳虢啡诼翱辞跷偌新P低赋f望且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龚某进驾驶豫x刀ǔ还娼凡诼笨词跷偌新P低赋f望,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豫x乘车人徐某善、贾建勋、李某、李某乙、朱某某、邱某六人均无责任。

10、上蔡某公安局上公交技检字(2008)X号、X号、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徐某善、贾建勋、李某系外力作用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11、驻马店市公安局公(驻)鉴(毒)字(2008)X号刑事技术鉴定书,证实证人龚某进及被告人徐某甲血样中均未检出乙醇成分。

12、上蔡某价格认证中心交通事故车辆定损单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估价鉴定书,确认豫x车损总值为1950元,豫x车损总值为x元。

13、上蔡某公安局现场勘查记录、照片,证实案发时间2008年9月11日0时49分,事故地点位于331省道与219省道交叉口,肇事车辆豫x五菱之光面包车被撞严重变形,豫x厢式货车具有明显擦、挂痕迹,现场死亡二人,五人受伤。

1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被害人徐某善、贾建勋、李某近亲属的领款条,被害人李某乙、朱某某、邱某书写的领条,证明因三被害人死亡及三被害人受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已解决。

15、上蔡某公安局蔡某派出所,韩寨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徐某甲及被害人李某乙、朱某某、邱某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三人死亡、三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上蔡某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徐某甲积极对六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充分谅解,可以对被告人徐某甲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徐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31日起至2013年2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黎爱香

审判员田继华

审判员李某燕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丁小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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