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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郑某某股东出资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年昌民初字第01371号

原告韩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洋,北京市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市廉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狂飙堂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经理,现住(略)。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郑某某股东出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6月共同出资设立北京狂飙堂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万元。2008年10月28日双方签订《合伙协议书》,约定被告出资额为x元,原告出资额为x元,用于共同经营北京狂飙堂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但截至目前,被告用现金及实物出资共计11万元,未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被告向北京狂飙堂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补足出资x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北京狂飙堂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求被告向北京狂飙堂汽车配件销售有限公司补足出资,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韩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阚连花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黄德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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