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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岭县人民法院:周某某与长岭县太平山镇南太平山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长法执字第81-1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

被执行人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

代表人费某某。

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与被执行人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岭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9日作出的(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周某某欠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2分计算(从1999年7月12日起至还款时止)案件受理费59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周某某于2007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给付欠款本金5000元利息。诉讼费590元。本院于2007年4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查明被执行人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07年5月20日中止执行。2009年5月4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长岭县X镇X村民委员会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执行款本金5000元,利息2360元,尚欠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周某某放弃执行。申请执行费140元被执行人已交纳。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2007)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宝国

代理审判员陈传江

代理审判员张洪新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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