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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水县多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年丰民初字第13170号

原告徐水县多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水县X镇高庄。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南里X号。

法定代表人贾某某,厂长。

原告徐水县多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水县多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称:2005年、2006年期间,我公司与被告共发生业务关系x.50元,被告已付我公司x.50元,仍欠我公司x元。故要求被告偿还欠原告的欠款x元,利息x元,承担诉讼费用。

经查:2005年至2006年期间,徐水县多维加工厂与北京有色金属机械厂发生了加工承揽法律关系。2008年8月27日,徐水县多维加工厂办理了注销登记,其债权、债务由王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徐水县多维加工厂的债权,在其注销后,应由王某某主张。本案原告主体有误,其起诉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水县多维冶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某斌

二○○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陆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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