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涂三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东高新建材城X号工业区北京市建筑涂料厂院内工业楼。
法定代表人白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岩,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沃柏华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女,北京沃柏华科贸有限公司会计,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女,北京沃柏华科贸有限公司出纳,住(略)。
原告北京美涂三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沃柏华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兵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孟祥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07年1月1日,原、被告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代理经销原告生产的“三旗牌”涂料,被告在北京、河北及其它部分地区经销原告产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货款x.1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x.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经销其生产的“三旗牌”涂料。2008年3月14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付款协议:“我公司截止2007年12月31日在贵公司购涂料现已欠款x.1元,具体清单如下(表格),我公司承诺在2008年3月底前支付上述欠款的50%,2008年4月底前付清剩余的50%欠款。2008年按新经销商协议执行。”被告在该付款协议上加盖合同专用章。此款被告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解决。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交的付款协议及当事人陈某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自愿建立的买卖关系并签订代理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接受原告提供的货物后,应履行付款义务,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之责。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x.1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沃柏华科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美涂三旗涂料有限责任公司货款二十二万八千四百五十六元一角,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六十三元,由被告北京沃柏华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张兵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亚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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