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张某乙。
被告张某丙。
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长久、张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查明,二被告与原告系父子女关系,二被告现均已成家立业。现原告因年纪已高,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又独自一人居住,故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300元。在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自行达成协议,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协议如下:
被告张长久自2009年3月起每月1日给付原告张某甲赡养费150元;被告张某丙自2009年3月起每月1日给付原告张某甲赡养费200元。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长久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晓明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陈佳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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