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与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朝民初字第12700号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

负责人孔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海泉,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职员。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陈某某之妻。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以下简称酒仙桥支行)与被告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增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仙桥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张海泉、林某某,被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仙桥支行诉称:2006年12月22日,酒仙桥支行与陈某某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酒仙桥支行向陈某某发放66万元贷款,用于购买北京市朝阳区来春园X号楼X门X号房屋,贷款期限为10年,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合同签订后,酒仙桥支行依约向陈某某发放了贷款,陈某某购买的房屋亦在房屋和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现陈某某已数期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且其已将抵押房屋转卖他人,并发生法律纷争。经多次催促无果,现酒仙桥支行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陈某某偿还截至到2009年3月22日的借款本金x.45元以及自2009年3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要求判令酒仙桥支行可以陈某某抵押的北京市朝阳区来春园X号楼X门X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要求判令陈某某承担诉讼费及保全费。

被告陈某某辩称:贷款事实及金额均属实。出现多次逾期还款是因为公司经营状况不佳,经济出现困难。出现逾期后,曾向酒仙桥支行申请延长还款期限,以降低月还款金额,但未获批准。此后,与第三方达成了卖房意向,但因楼市价格波动,双方出现购房纠纷,购房款尚未到位。现在无力一次性付清贷款,希望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22日,酒仙桥支行与陈某某、北京朝来绿色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来公司)签订《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陈某某为购买朝来公司开发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朝来绿色家园来春园X号楼X门X号房屋,向酒仙桥支行贷款66万元;贷款期限为120个月,自放款日起算;贷款年利率为5.814%,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为浮动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日之后(不含当年)下一年的1月1日起调整合同利率;逾期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40%,罚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朝来公司为陈某某上述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合同后附条款条件,其中第3.3条规定: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贷款利息、本金或/及其他应付款项时,应就欠付的款项按照合同D.3款规定的逾期利率向酒仙桥支行支付自款项到期日起至借款人实际偿还日止以实际天数计算的复利(若欠付款项为贷款利息)及逾期利息(若拖欠款项为贷款本金和其他款项),同时酒仙桥支行有权行使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7.1条规定:为担保借款人履行其在合同下的全部债务,借款人以所购房产和车位设定抵押担保;第10.1条规定:如借款人未能完全适当的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任何承诺、保证、义务或责任,或借款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将不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均视为借款人违约;第10.3条规定:借款人发生违约时,酒仙桥支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支付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及赔偿损失等其他责任,同时,酒仙桥支行有权随时宣布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清偿。

上述借款合同签订后,酒仙桥支行于当日依约向陈某某发放贷款66万元。

2007年9月起,陈某某开始出现逾期还款。截至2009年2月26日,陈某某拖欠借款本金x.75元、利息x元、罚息311.25元。酒仙桥支行起诉之后,陈某某于2009年3月分两次累计偿还x元,截至2009年3月22日,陈某某仍欠未到期本金x.45元。

另查明,2008年9月24日,陈某某就其贷款所购房屋与酒仙桥支行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利人为酒仙桥支行,抵押担保金额为66万元。诉讼中,酒仙桥支行确认抵押登记办理完毕后,朝来公司已解除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事实,有酒仙桥支行提供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放款通知单、放款成功凭证、《房屋他项权证书》以及当事人陈某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酒仙桥支行与陈某某、朝来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酒仙桥支行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陈某某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出现多次逾期还款,其行为构成违约。酒仙桥支行要求陈某某偿还未到期贷款本金x.45元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陈某某关于经济困难、与第三人存在购房争议的答辩意见,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陈某某已依约就其贷款所购房屋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他项权人为酒仙桥支行,故酒仙桥支行要求明确抵押权,并对房屋拍卖、变卖、折价款项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借款本金五十四万四千六百四十三元四角五分以及自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的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二、陈某某以其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来春园X号楼X门X号房屋向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支行有权以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四千七百九十三元、保全费三千四百二十元,由陈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不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李增辉

二OO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曈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