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傅某甲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潭刑初字第150号

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傅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系湘潭县文新选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2009年4月9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4月21日经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以潭县检刑诉[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09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傅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湘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11日,湘潭县文新选矿有限公司与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联矿产品有限公司因购焦炭签订了一份供销合同,根据双方结算及合同约定,湘潭县文新选矿有限公司应于结算后半个月内付清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联矿产品有限公司x.68元货款,但湘潭县文新选矿有限公司一直未付款并予以拖欠。2006年7月24日,上述当事人双方在湘潭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书,而湘潭县文新选矿有限公司在支付了x元后,未再继续按调解协议书履行付款义务,一直拖欠其余货款。2006年9月13日,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联矿产品有限公司向湘潭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9月25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向湘潭县文新选矿有限公司下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是该公司逾期仍未履行付款义务。2006年10月13日,经湘潭县人民法院裁定对湘潭县文新选矿有限公司的一座高炉依法予以查封,并告知了湘潭县文新选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甲相关的法律责任。但是,在2008年1月,被告人傅某甲私自将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高炉以x元的价格转让给了胡建文,且被告人傅某甲将转让高炉所得价款并未偿还其所欠永州市冷水滩区鑫联矿产品有限公司的货款。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傅某甲擅自非法转让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傅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傅某甲的供述、执行笔录、证人傅某乙的证言、营业执照、协议书、户籍证明、请求书、公司散伙协议、结算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甲擅自将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转让他人,财产价值较大,导致人民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傅某甲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4月9日起至2011年10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兆云

二○○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陈善玮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