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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杨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2年经人介绍她与被告相识,1995年11月3日结婚,婚后为生活琐事时常吵闹,感情不和。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杨某,因生活困难,她只好外出打工,但被告对她从不关心体贴,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均分。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完全不实,他们是多年恋爱,感情深厚才自愿结婚,婚后生活还算幸福。原告起诉离婚的真正原因是原告有婚外情。原告提出的离婚理由有悖法理,原告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请求不能成立,他不同意离婚。

原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庭审调查可以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经人介绍相识并于1995年11月3日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杨某,2007年原告杨某甲外出打工。原告、被告双方出现矛盾,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在外打工期间有婚外情,原告表示认可。原、被告从2008年农历9月份分居至今。另查明原告婚前财产有:七件套组合柜一套、茶几一个、被子十条。婚后共同财产有:康佳牌25寸彩电一台、航天牌17寸黑白电视机一台、压面机一台。原、被告婚后无债权债务。2009年6月12日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她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婚前财产各归所有,婚后财产均分,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放弃婚前、婚后财产。

基上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事务,导致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相互之间缺乏必要的信任,无法共同生活,被告主张原告与他人有感情,原告予以认可,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离婚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原告放弃婚前、婚后财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婚后债务,原告予以否认,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婚后债务状况,故本院不予支持。婚生女一直由被告抚养,从有利于孩子成长考虑,应由被告抚养,原告支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离婚。

二、女儿杨某由被告杨某乙抚养,原告杨某甲每月支付给原告刘艳丽抚养费2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至杨某满18周岁,每年12月底前一次付清当年抚养费)。

三、原告婚前财产和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荷花

审判员白彦安

审判员胡斌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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