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中丽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与杨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四终字第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中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富民,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永卫,河南刘、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某,女,回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翔,河南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秀红,河南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中丽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丽公司)因与杨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8)金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富民、田永卫,被上诉人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张翔、陈秀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日,杨某与中丽公司签订协议约定:1、双方为开拓市场发展业务,本着平等互助的原则,有目的地紧密合作,共同创造市场最大利益;2、双方合作的项目单独核算,与中丽公司其他业务无关联,杨某为合作项目另设一般帐户,双方共同监督;3、合作项目的纯利润中丽公司占40%,杨某占60%。。2007年10月,中丽公司与安阳市岷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岷山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中丽公司向岷山公司销售北朝鲜铅锌矿(泥土型)2000吨,货物重量计算以港口码单为准;质量以中国CIQ检验书为准,其中:氧化铅6.98%,氧化锌3.68%,锌111.68%,硫5.18%,水分28.025%;货物价格为每吨1245元,总价款x元,张家港码头交货;付款及结算方式为岷山公司在签订合同后两日内将人民币150万元到200万元款汇入中丽公司郑州账号(该帐户由杨某签字监管),中丽公司收到款项后三天内带岷山公司到港口提货,第一车货物提完后两日内,岷山公司将余款汇入中丽公司帐户,发货时双方共同取样做水分,该水分结果和港口磅码单为最后依据,多退少补,不开任何发票,岷山公司负责运输并承担相应费用,15日内将货提完,超过期限在港口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岷山公司承担。2007年10月26日,岷山公司向中丽公司设立的x中行帐户上汇入160万元。2007年10月29日,中丽公司将所收到的160万元中的159万元转入由中丽公司和杨某共同开立的x招商银行帐户。2007年10月30日,中丽公司与张家港保税区锦华港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华公司)签订销售北朝鲜铅锌矿(泥土型)购销合同约定:1、销售数量约2000吨、2、重量计算以张家港港务局磅码单为准;3、价格为张家港湿吨交货价人民币每吨370元(不含税价);4、质量标准以张家港商检局出具证书为准(说明),中丽公司自己已几次取样化验,对此已无异议;五、结算方式为待70万元资金进入锦华公司帐户后可发货,待货物发完后凭码单结算,多退少补。2007年10月31日,中丽公司通过和杨某共同设立的x招商银行帐户向锦华公司汇付货款70万元。2007年11月1日、11月7日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南海支行进账单显示,锦华公司实收中丽公司货款x元。2007年11月7日,中丽公司与岷山金属公司出具“福泉”轮铅锌矿车提清单,岷山金属公司从中立公司拉走货物1787.7吨。2007年11月4日,中丽公司通过招商银行郑州黄河路支行将剩余货款x.37元退还岷山金属公司。2008年2月1日,岷山金属公司出具证明载明:2007年9月,杨某(身份证号:x)到我厂(安阳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联系供应铅锌矿石事宜,在此之前公司与杨某有过多次合作,建立了很好的关系和信任。公司鉴于对杨某的信任,答应接受杨某引荐的河南中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就铅锌矿石谈具体合同条款,多次沟通未谈妥。主要是价格和付款方式存在分歧。后来杨某多次找到公司董事长何秋安沟通,何董事长鉴于对杨某的信任和良好的朋友关系,作出最大限度的让利,答应了杨某提出的供货价格,并且预付部分货款,预付货款必须是杨某监管。就此,安阳岷山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中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岷山公司付给中丽公司预付款160万元。2007年11月7日,在张家港码头交货完毕。在郑州进行了最后结算。岷山公司实际支付给中丽公司预付款149.36万元,合同履行结束。2007年11月2日、11月5日,杨某分两次从双方共管的帐户上取款x元,双方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杨某请求中丽公司支付纯利润48万元,计算办法为:1、货物进购价格为x元(货物价格x元、港口代理费900元,应为x元,锦华公司合计少收7元);货物销售价格为x.63元(岷山公司付款160万元减去中丽公司退回的货款x.63元)货物本身价格:湿度1787.7吨,水分占32.89%,货款应为1787.7X(1-32.89%)x=x.21元,中丽公司实际少收货款1000.58元。2、经营成本不会超过1万元。3、税款待定。暂按2万元计算。4、获利。按照估价的税款和费用,该笔业务的净利润为80余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协议书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中丽公司不认可杨某系其与岷山公司买卖合同的合作人,但从杨某提供的中丽公司与岷山公司合同内容及岷山公司证明,杨某参与了中丽公司与岷山公司买卖合同,予以认定。中丽公司对杨某提供的购销合同及互付货款凭证的真实性无异议。中丽公司不提供支出相关费用的证据和相关单位凭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杨某提供的证据,应认定中丽公司与锦华公司及岷山公司买卖结束,货物购销差价为x.63元,结合杨某的计算方法,应认定纯利润为x.63元。依据双方的协议书,对双方纯利润,杨某占60%、中丽公司占40%。杨某应分得纯利润x.38元,杨某要求分48万元,理由正当,但杨某已实际从双方共管帐户领取x元,杨某应再分得x元。因双方纯利润在中丽公司,中丽公司应支付给杨某,不予支付,构成违约。中丽公司辩称理由不力,不予支持。关于中丽公司反诉请求,因x元款系杨某从中丽公司所设、双方共管帐户上领取,且中丽公司亦未提供杨某擅自取款的证据,故对中丽公司反诉请求,证据不力,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院判决如下: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应分得利润x元。二、驳回中丽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8500元、反诉费2366元,共计x元,杨某负担2350元、中丽公司负担8516元。

中丽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是杨某没有举出与我公司是合作关系的有力证据。二是杨某没有举出80万元纯利润的结算证据。2、原审判决是不公平的。我公司与杨某是一种居间关系,杨某在我公司与安阳岷山公司合同中扮演的是牵桥搭线作用。原审判决认定杨某参与了我公司与岷山公司买卖合同,是错误的,难道参与就等于合作吗就要分享利润吗3、利润计算错误。杨某仅用我公司供货居间人和安阳的合同差价来错误计算纯利润,是不对的。该批货是我公司从几个居间人的手中取得的购买权,为此所支付的信息费、居间人的佣金、办公开支、税收等远不能用为方便发货所签的部分带简单合同的价格差来涵盖,将国家税收,办公开支等全部忽略不计,对这种“纯利润”认定的判决,明显带有倾向性,是不公平的。4、杨某私自将我公司的x元以归还借款名义转入其个人名下,该笔款项应予退还。综上杨某有责任对其诉讼主张提供证据,而原审法院要求我公司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违反有关举证责任的的规定。因此,原审判决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公正审理,以维护法律公平,保护我公司的权利不受侵害。

杨某答辩称:1、我与中丽公司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中丽公司应按双方协议约定支付利润。该协议即约定了合作目标,也约定了合作项目核算方式和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表明了双方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是有效协议。2、我要求中丽公司支付48万元利润有事实法律依据。本案交易的供货方是张家港保税区锦华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受货方是安阳岷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中丽公司认可我提交本案的相关的购销合同及银行转账凭证发货单等证据的真实性。中丽公司在该买卖中获利x.63元,因中丽公司不提供本宗交易的成本支出单据,我自愿从购销差价中减扣x.63元作为成本支出。故我应得48万元是合法有据。3中丽公司要求我返还x元款项的请求不能成立。该款项是我应得的利润,不存在返还。请求二审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丽公司与杨某于2007年9月1日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协议有效,受法律保护。杨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有安阳岷山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为证。现杨某要求中丽公司按照双方协议约定支付合作项目的利润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丽公司上诉称:其与杨某只是一种居间关系和利润计算错误。因中丽公司提供不出相关证据,故中丽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河南中丽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崔凤茹

审判员曹玲玲

审判员刘某江

二OO九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2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