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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广域软件有限公司与杭州顺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杭民三初字第226号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杭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杭州广域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区X路X号博仕科技楼X楼。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阮海蕾、张某某,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顺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X区X路X号浙江节能专家楼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某骏、唐某某,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广域软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杭州顺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于2005年5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曹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阮海蕾、被告杭州顺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周某骏、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广域软件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广域软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广域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2455元,由原告杭州广域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为平

代理审判员沈斐

代理审判员王江桥

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江晓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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