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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X号怀化建筑工程公司五楼,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贤湖(特别授权),湖南宏峰(略)事务所(略),资格证号:湘司律证字第X号。

委托代理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经理,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住所地怀化市城东金海广场,组织机构代码:x—1。

法定代表人江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戴某某(特别授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局副局长,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局法制股股长,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怀化市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房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鹤城分局(以下简称区工商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方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5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世纪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委托代理人杨贤湖、孙某,被上诉人区工商局委托代理人戴某某、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初,区工商局根据鹤城区委、区政府关于区行政中心移址城东新区的要求,在城东新区X路旁征用土地20.76亩,每亩价12.6万元,其中办公用地10.76亩,职工住宅用地10亩。2004年5月29日区工商局与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土地置换意向书》,就区工商局办公大楼的修建及职工住房定向开发达成意向性协议。2004年11月,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区工商局所属职工分别签订了《天福红盾花园售房合同书》,后因征地补偿问题,农民闹事,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退出开发,2006年5月25日,区工商局与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关于鹤城工商分局搬迁基建项目有关问题处理协议》,退出开发。2006年5月16日,区工商局向怀化市国土部门请示,将定向开发职工住宅楼的10亩土地过户给世纪房产公司,经怀化市国土部门批准,2006年5月20日,世纪房产公司取得10亩土地的使用权。2006年8月29日区工商局与世纪房产公司签订《红盾花园定向开发协议书》,协议约定:1、上述协议为定向开发协议,工商局向世纪房产公司购房108套,平均价格658元/平方米,购买楼层为1-X楼;2、工商局承担房屋滴水屋檐以外的配套项目建设;3、工商局所属需购房职工与世纪房产公司签订购房协议后,各购房户按套预交3万元预付款;4、红盾花园小区设计的门面不能开设后门,不能与小区相通;5、世纪房产公司在小区内设计的车库、门面及多余的房屋,由世纪公司自行定价出售,工商局不得干涉;6、工商局协助世纪房产公司搞好土地征用和用地范围及周边的纠纷处理;7、工商局负责完成三通一平工作;8、小区内的弱电系统、智能系统及监控系统由区工商局负责;9、工商局协助世纪房地产公司办理工程报建和总房产证、总地产证,争取优惠政策,各购房户产权证的税费由各购房户自己负担等内容。协议签订后,世纪房产公司依据协议,提出了修建X栋楼房的可行性方案,其中X号楼用地尚有约0.9亩的土地不在原10亩征用地红线范围内。2006年8月25日,世纪房产公司取得2、3、4、X号楼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6年10月18日取得2、3、4、X号楼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缴纳了规划配套费x元;建工报建费x元,编制项目费用2000元。现已建成交付3、4、X号楼共66套住房。1、X号楼因征地补偿农民有意见而阻工,至今未修建,其中有42套住房5700平方米未能交付。

二审开庭审理中,区工商局向本院提交了1#、2#楼选房登记示意图,拟证明世纪房产公司对房屋进行了预售。经查明,定向协议签订前,即2006年4月14日,双方对《怀化红盾花园规划建筑方案》进行了初步议定。定向协议签订后,世纪房产公司根据区工商局的要求,向区工商局提供了五栋楼房规划图,区X组织本局员工在本局基建办公室根据规划图选房,选房时,世纪房产公司有工作人员在场。

另查明,在规划的建筑方案中,因X号楼占地其中有0.9亩不在工商局原来征地的10亩范围之内,2007年5月在市国土局拍卖该0.9亩土地的过程中,世纪房产公司虽然参与了竞拍,但由于价格原因,世纪房产公司没有竞拍成功,致使X号楼无法施工建设。

定向协议签订前,区工商局向购房户收取了3万元/户购房款。按照双方口头约定,需待世纪房产公司将地基打好后,区工商局再将预购款交给世纪房产公司。因此,现世纪房产公司并未收到1#、2#楼的选房户的预购款。而区工商局早在2004年与怀化市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定向开发时就已收取了员工的3万元预购款,一直到与世纪房产公司合作时,该款并未退还给购房户,而由区工商局代管。

世纪房产公司接手定向开发时,其支付的180万元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是打到区工商局帐户,土地使用权由怀化天福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过户到世纪房产公司名下,价格与天福公司的转让价是一样的,区工商局并未牟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及补充协议:

一、双方同意终止《红盾花园定向开发协议书》;

二、由世纪房产公司补偿区工商局人民币x元,此款由世纪房产公司分两次支付。首批x元于被查封的土地解封后一个月内支付,逾期不付,每月追加逾期违约金x元整;第二批补偿款于“红盾花园”土地纠纷处理到位后一个月内支付,逾期不付,每月追加逾期违约金x元。

三、区工商局协助世纪房产公司处理“红盾花园”X号楼土地纠纷,处理土地纠纷中产生的补偿等相关费用由区工商局负责。

四、如区工商局在补充协议签署后一年之内不能解决土地纠纷,则免除世纪房产公司的第二批补偿款的付款义务。

五、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约定加盖公章且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即生效。

一案件受理费x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x元由区工商局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世纪房产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经上诉人世纪房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或委托代理人孙某与被上诉人区工商局法定代表人江某或委托代理人汪某某签名认可,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或补充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冷旗帜

代理审判员欧晓林

代理审判员魏林

二0一0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金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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