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与张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3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08)文民高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乙与张某甲系同村邻居。张某乙夫妇婚后无子女。为了张某乙夫妇的养老问题,经村X村民代表协商,张某乙与张某甲于2002年10月19日签订了养老协议:养子张XX不再养老和继承一切遗产,今后由张某甲负责张某乙夫妇二人一切养老和寿终,张某乙家中一切遗产和责任田归张某甲所有。之后,张某甲夫妇开始雇保姆照顾张某乙夫妇二人的生活。张某乙的生活费、医疗费均由张某甲夫妇负担。2006年8月23日双方签订了第二份养老协议:张某甲负担张某乙夫妇每月生活费贰佰元整,煤球伍拾元,吸烟伍拾元,共计叁百元整。二月二十一日庙会、春节张某甲付张某乙各壹佰元整。张某乙夫妇药费、电费由张某甲负担。张某甲每年付张某乙夫妇买衣服款壹佰元整。张某乙家里责任田和宅基地一切事项一律由张某甲负责处理。本协议从农历后七月开始。协议签订后,双方按该协议执行。张某甲陈述自2006年腊月开始按每季度1000元支付给张某乙,张某乙陈述只有一次是1000元,其余是每季度900元。2008年1月开始,张某甲每月给张某乙200元,已给至2008年9月。2007年5月20日张某乙因患白内障,村委会介绍其到朱家营眼科医院治疗。2008年1月3日张某乙之妻朱XX去世,张某甲为其办理了丧事。朱XX在世时,其医疗费、生活费由张某甲负担。张某甲称张某乙夫妇6年的医疗费花了几万元,朱XX的丧葬费花费5万元,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2006年和2007年张某乙家土地被征用两次,张某甲领取土地补偿款共计x元。

原审法院认为,张某乙与张某甲两次签订的养老协议属于遗赠扶养协议性质,该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张某乙认为张某甲不履行扶养义务,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认定。但张某乙与张某甲之间出现矛盾,张某乙坚决不同意张某甲继续扶养,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张某乙要求解除协议,应予支持。遗赠扶养协议系遗赠人将自己的合法财产于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而由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村委会发放的土地补偿款系张某乙家庭共有财产,其中三分之一即x元归张某乙之妻朱XX所有。因张某甲对朱XX尽了生养死葬义务,该款归张某甲所有。其余补偿款x元归张某乙及其家人所有,张某乙要求张某甲返还,理由正当,张某乙要求解除与张某甲之间扶养协议,张某乙应支付张某甲因履行扶养义务而支出的费用。2006年8月23日之前双方未约定张某甲支付费用的具体数额,可参照第二份协议计算。根据两份协议,张某甲每月支付张某乙生活费150元,每年支付庙会费、衣服款、春节费用共150元,即每年共计1950元。2002年11月至2007年12月共x元。2008年1月开始,张某甲每月支付200元,9个月共计1800元。因张某甲另外负担张某乙医疗费、电费、保姆费等,法院酌情按3000元计算。以上共计x元。该款应从土地补偿款中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张某乙与张某甲之间的扶养协议。二、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张某甲返还张某乙x元。三、驳回张某乙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00元,由张某乙负担754元,张某甲负担246元。

宣判后,张某甲不服,上诉称应撤销原判,改判双方继续履行扶养协议。张某甲一直按扶养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张某乙无故要求解除该扶养协议无任何依据,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于法无据。一审在判决解除协议同时,对张某乙妻子朱XX的责任田、房屋等其他财产未予处理。

张某乙答辩称我患了病,张某甲不给治疗,还经常辱骂我,应当解除协议。一审判决所扣除的费用过多,张某甲实际花费的很少,不应把朱XX的那份占地补偿款给张某甲。张某甲不履行协议,致使我要求解除协议,张某甲应把补偿款如数退回,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事实与二审所查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鉴于张某乙与张某甲之间矛盾较深,缺乏基本信任,张某乙坚决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双方已无法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故对于张某乙要求解除协议的请求,应予支持。对上诉人张某甲上诉要求改判双方继续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某甲上诉所称的朱XX的责任田和房屋等其他财产,张某乙在起诉时对此未予主张,张某甲在一审时也未提起反诉,对此问题,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上诉人张某甲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吕建伟(兼)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88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