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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盗窃于2010年1月19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28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尉氏县看守所。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鼓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淮河医院住院部一楼医保科前,盗窃被害人缑××诺基亚x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141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被害人缑××陈述、证人李××证言、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9日起至2010年5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肖某新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胡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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