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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城市启元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处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商民终字第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城市启元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怀山,河南天翔鲲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月出生。

上诉人永城市启元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李某某于2008年3月10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10日作出(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永城市启元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处不服原判,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刘玉华于2009年6月25日以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原审法院判决失去了依据,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8)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李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用10元由李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永城市启元电力有限公司电力工程处。

审判长郭军谋

审判员孙卫东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郭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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