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大后仓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广东大厦,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北京广东大厦)。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西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以下简称供暖所)与被告北京广东大厦(以下简称广东大厦)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本院审判员魏志斌独任审判,并于2009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供暖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句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供暖所起诉称:广东大厦的职工赵秋成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院X楼X号,该房屋为我单位负责供暖。根据北京市政府交纳供暖费的有关规定,广东大厦应为其职工支付相应供暖费。现起诉要求广东大厦支付2007年度至2008年度供暖费4174.2元,并负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供暖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明:欠费明细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被告广东大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在本院庭审中口头辩称:供暖所起诉的情况属实,希望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广东大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本院庭审质证,广东大厦对供暖所提交的欠费明细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
赵秋成系广东大厦的职工。赵秋成居住在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院X楼X号。上述房屋建筑面积为69.57平方米。上述房屋自2007年度、2008年度拖欠供暖费4174.2元。该房屋由供暖所负责供暖。
本院认为:供暖所与广东大厦之间就赵秋成所居住的房屋虽未签订书面供暖合同,但由于供暖所与广东大厦之间长期存在供热关系,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此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据此,广东大厦负有为其职工支付供暖费的合同义务。现供暖所主张2007年度、2008年度供暖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理由正当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广东大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市西
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供暖管理所供暖费四千一百七十四元二角。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北京广东大厦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员魏志斌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段晓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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