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某交通肇事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9月17日以豫宛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并依照简易程序,于2010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

2010年6月27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号面包车沿南阳市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仲景大桥北头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陈XX、金X相撞,造成陈XX、金X受伤,金X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010年8月6日,赵某某的父亲赵某玉与金X的妻子张书红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赵某某赔偿张书红x元。同日,张书红收到该协议的部分履行款x元。

起诉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检察院的指控不持异议。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7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豫x号“松花江”牌面包车沿南阳市X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仲景大桥北头时,与由北向南横过马路的行人陈XX、金X相撞,造成陈XX、金X受伤。事故发生后,陈XX、金X被分别送往南阳市中心医院和南阳市第一人民院救治,金X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6月29日16时10分死亡。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责任认定,赵某某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XX、金X应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某亲属一次性赔偿金X亲属x元(包括在事故处理机关已经履行的x元);一次性赔偿陈XX经济损失x元。因此,也得到了被害人及其亲属对赵某某交通肇事行为的谅解,希望其犯罪行为能依法从轻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检验报告,诊断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接案登记表,现场走访笔录,机动车驾驶证,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证人陈XX证言,户籍、婚姻、身份证明,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调解笔录、协议、收条等证据在卷。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锁链,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能够积极联系对被害人救治和向公安机关报案,认罪态度较好;本案民事赔偿部分,业经赵某某的亲属已与被害人或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兑现,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均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栗新峰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冉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