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09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缪某某又以要求被告人王某甲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胡百勇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正权、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4月30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秧田放水与缪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进行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致被害人缪某某摔倒在地,其左手小臂摔断。后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并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某,证人杨某丁、杨某乙、王某丙等人的证言,法医鉴定书、户籍证明、到庭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是缪某某来抓我的脸,自己掉下去了,与我没关系,愿承担一部分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因秧田放水与被害人缪某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发生撕扯,撕扯中缪某某摔倒在田埂下面,致左桡骨骨折。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缪某某损伤程度鉴定,缪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缪某某的陈某,2009年4月30日8时许,我看见王某甲放我田里的水,我问他为什么放我田里的水,随后我俩话不投机吵起来了,他先骂我,我也还口了,王某甲离开后又转身回来用拳头打了我一拳,我当时用左手挡了一下,他这一拳将我打下田埂,田埂很高,我被打下田埂起来发现左手臂受伤了。我哭着往家跑,路上遇到王某甲母亲,他母亲带着我先到村诊所治疗,诊所医生说治不了,随即我被王某威的母亲送到明港钢厂医院治疗,第二天动的手术,住院13天,后我丈夫通过村里就前期医疗费签了一个协议,王某甲付给我这一方共计3800元,还说让我先垫1500元。后来我回家后,对方不管我的治疗问题了,所以委托律师来报案请求处理。

2、证人杨某丁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30日出的事,当天下午住的院,其妻缪某某住院四、五天后,我、王某甲、王某丙、杨某奇、邱续先到晏庄组组长张林家协调缪某某医疗费问题。当时说缪某某是摔伤的,没有说怎么摔伤的,并说在明港钢厂医院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缪某某出院后五天的输水,医药费用全部由王某甲拿,当时王某甲还说协议上写的我妻子意外摔伤是为了弄个合作医疗,减少花费。我没看完协议书就签了字。我妻子住院期间王某甲家付3800元医疗费就没再付其他费用了,因对方没有付后期取钢板等手术医疗费,我们便委托律师今天上午报案。

3、证人杨某乙的证言,2009年4月30日早上七、八点左右,缪某某与王某甲开始怎么发生纠纷的我不知道,后来我远远地看到他俩在撕扯,后吵着架离开现场了,缪某某一直跟着王某甲到了他家。我不知道缪某某的胳膊是怎么断的。后缪某某住院还未出院的一天晚上,在组长张林家协商,当时协商说缪某某的胳膊是摔断的,怎么摔断的没说。当时签协议时还说如果能用农合报销,王某甲一直负责至出院,如果不能报销,王某甲只管到签协议的那天。当时村干部邱续先说出院后医疗费怎么办,就加了一条缪某某出院后五天的医药费由王某甲家人支付,当时说到拿钢板的钱由王某甲出,双方都同意了。

4、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5日天快黑时,在组长家,我王某甲、杨某丁、杨某奇、陈某己、邱续先及组长的妻子苏东芳在场签的协议。当时说是缪某某的医药费能用农合报销,她家兑的1500元还给她家,剩余的归我家。如报销不了,她的1500元也不还她了,我这一方也不再支付。缪某某出院后再付5天输水费用。当时签协议时没有提以后取钢板的医疗费用问题。

5、邱续先的证言,证实2009年5月5日吃过午饭后四点多,我、王某丙、王某甲、杨某丁、杨某奇、陈某己、张林、苏永芳在组长家中就缪某某与王某甲纠纷一事及医疗费支付问题进行调解,当时是逐项进行协商的,当时说缪某某在住院期间所有票据交给王某甲一方,由王某甲一方到农合办报销。缪某某在明港钢厂住院期间所有药费由王某甲负责,出院后在家治疗五天以内药费由王某甲负责,还有违约条款,都在协议书上写着。

6、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2009年5月5日调解,签协议的情况。

7、证人陈某己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30日8时许,看到缪某某捂着手胳膊,我问她怎么回事,她说王某甲打的,王某甲在旁边说是缪某某自己摔的,并说上哪儿看,他拿钱。

8、证人杨某庚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30日9时许,缪某某到我家后门找到我,当时她嘴里一直在骂王某甲,说王某甲将她打了,手骨折了,我说了王某甲一句,王某甲说是她自己摔的。我说王某甲,他没理我到他承包的猪厂去了。我也没问缪某某是怎么回事,想着过邻居,便将她送到村诊所检查,诊所的人说骨折了,我便又将她送到钢厂医院治疗,并照看她。第二天,我回家凑医药费,问我儿子王某甲怎么回事,他说他没打她,她的胳膊是自己摔下田埂弄伤。因以前从未闹过矛盾,见她丈夫平时不在家,就继续帮她出医药费,在医院照顾她,还给她买吃的,她家只出了1500元,我一直伺候到拆线。

9、证人陈某辛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30日8时许,我听到菜园西北方向有吵闹声,听不清谁跟谁吵。事后第三日听庄上有人议论,说两人那天早上打架了,缪某某的手胳膊弄断了。

10、证人张某壬的证言,证实2009年4月30日上午,我在离现场100多米的田边放牛,听到有两人吵架,是一男一女,因挖田沟的事吵起来,我见到他俩有撕扯,等我再看时,他俩已经掉下田里了,怎么掉下去的,谁先掉下田里的不知道。

11、《协议》,证实双方经村、组及亲属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但无被害人缪某某的签名,有其丈夫杨某丁的签名及手印。

12、《缪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了缪某某外伤,致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左桡骨骨折经手术治疗,伤情稳定,未见其它损伤,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损伤程度为轻伤。

13、户籍证明,证实王某甲出生于X年X月X日。

14、到案经过,2009年6月16日缪某某报案后,民警即传唤王某甲来所接受审查。

民事部分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缪某某受伤后于2009年4月30日入信阳信钢医院治疗,诊断为:左桡骨骨折,于2009年5月1日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于5月13日出院回本村卫生所继续治疗。被害人缪某某在住院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的母亲杨某庚一直当护理,并安排住院伙食。缪某某经治疗共花医疗费6718.03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经信阳德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缪某某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缪某某兄弟姊妹四人,其父缪某玉,生于X年X月X日,其母马秀珍生于X年X月X日。治疗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已支付医疗费4014.03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某甲赔偿被害人缪某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x.03元(含原支付医疗费4014.03元),且已付清,被害人缪某某对被告人王某甲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缪某某、被告人王某甲均无异议,且有相关票据、证明、住院病历、常住人口登记卡、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因秧田放水与被害人缪某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进行撕扯,在撕扯中致缪某某摔倒并造成左桡骨骨折,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辩称是缪某某来抓他的脸,自己掉下去摔的,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某甲系偶犯、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缪某某参与争吵,撕扯,亦有一定的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七十三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万文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陶冶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