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X号立骏(雍和)大厦X号楼X层810-X室。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文高、花某某,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火豹文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建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是专辑《x》的著作权人,该专辑收录了包括《恋人未满》、《美丽新世界》、《热带雨林》等多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取得了《恋人未满》等音乐电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X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专有权利,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向公众放映上述《恋人未满》等3部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河南商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被告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取证消费费、刻录光盘费等其他合理支出,共计x元;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郑州火豹文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于2009年6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恋人未满》、《热带雨林》、《美丽新世界》三首歌的赔偿金三万元;
二、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放弃本案的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被告郑州火豹文化发展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签署并履行《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服务合同》,支付2007年至2009年的卡拉OK版权许可使用费。
案件受理费1618元,减半收取809元,由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梅
代理审判员刘俊斌
代理审判员董小斐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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