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某与李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三初字第259号

原告杜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东,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然,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振中,河南金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专利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东、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振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某诉称,2001年12月12日原告杜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丧葬仪式用布单(百童送终)”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2002年8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证号x.0,后原告杜某某经市场调查发现被告李某某在未经杜某某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杜某某的专利产品图样进行生产和销售,侵犯了杜某某的专利权,给杜某某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请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杜某某经济损失5万元以及杜某某因进行侵权调查所支付的交通费、差旅费744元、公证费22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某某承担。

被告李某某辩称,李某某生产所使用的图样画版是从浙江购买的,在原告杜某某申请专利前已经存在,并且李某某是接受杜某某的委托进行生产的,杜某某所诉事实是不真实的,李某某并没有侵权。请求驳回杜某某对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2月12日杜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丧葬仪式用布单”(百童送终)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2年8月1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x.0。杜某某依法缴纳了相关专利费用。“丧葬仪式用布单”(百童送终)外观设计专利的图案特征为:整体为竖长方形,中间有鲜花围成的圆圈,圆圈中间写有“奠”字,圆圈上方写有“百童送终”,周围是百童的造型,四角是鲜花。该外观图样所使用的产品为丧葬仪式用布单。

被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然,在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X镇X村开设有七方丝绸公司,2008年11月6日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东、陈波向博爱县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博爱县公证处接受申请并于2008年11月6日下午到位于河南省博爱县X镇X村被告李某某的七方丝绸公司,原告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波以经销商的身份从被告李某某处购买了八种图案的纺织品共16件(每样2件),单价16元。被告李某某生产并销售的八种图案中的“丧葬仪式用布单(百子童)”的图案为:中间有鲜花围成的圆圈,圆圈中间写有“奠”字,圆圈上方写有“百童送终”,周围是百童的造型,四角是鲜花。当日博爱县公证处作出(2008)博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并分类封存所购物品。

李某某提交了由余杭市星桥横山坤林花本厂出具的证明,证明“百子送终”花纸在2001年前就面市,李某某于2006年11月向其购得。李某某述称其生产系受原告杜某某委托所为,并提供其向杜某某发送有关产品的货运单及证人司建人、郭新文出庭作证以证实杜某某曾委托其加工部分布单产品。原告杜某某认可曾委托李某某加工过布单产品,但只有“万古长青”一种,并且在其委托加工的产品上必须标注“大连现代寿衣制作”,而被控侵权产品上则没有。

原告杜某某为证明其为本案诉讼所支出的相关费用向本院提交交通费、差旅费票据744元、公证费票据225元。

以上事实,有“丧葬仪式用布单”(百童送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专利图案、缴费凭证、博爱县公证处的公证书以及所封存的物品、证人证言、相关票据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依法取得x.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且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该专利处于有效法律状态,应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其专利产品。将被告李某某生产和销售的“丧葬仪式用布单(百子童)”与原告的x.X号“丧葬仪式用布单”(百童送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对比,二者为同一产品,其图案完全相同。被告李某某未经专利权人杜某某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与原告杜某某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产品,构成对原告杜某某专利权的侵犯。对原告杜某某要求被告李某某停止对其“丧葬仪式用布单”(百童送终)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李某某所提交的余杭市星桥横山坤林花本厂的证明,没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无法证明原告杜某某的外观设计图案在其申请专利之前属公知技术。李某某辩称其是受杜某某委托加工“丧葬仪式用布单”(百童送终)产品,其所提供的货运单据无法显示所运送货品的名称,其证人证言也只能证明杜某某曾委托李某某加工过布单产品而无法证明具体品种,李某某的答辩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我国《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本案中,原告杜某某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因李某某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被告李某某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因此本院考虑到被告李某某侵犯原告杜某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种类、数量、生产销售的时间、产品售价及合理利润以及专利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公证费、差旅费等合理费用,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5000元。

综上,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杜某某专利号为x.X号“丧葬仪式用布单”(百童送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杜某某经济损失五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4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474元,被告李某某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梁晓征

审判员王富强

审判员赵磊

二OO九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孙国战(代)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