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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安阳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民一终字第1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靳宝忠,安阳市文峰区司法局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人民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相海,安阳市北关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高某因欠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高某及委托代理人靳宝忠,被上诉人安阳市地方煤炭工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及朱相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海(兼)

安法网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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