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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与松原市炸药厂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松执字第17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冯某,主任。

被执行人松原市炸药厂。

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厂长。

上列当事人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6月2日制发(2002)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松原市炸药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被告松原市炸药厂到期不能偿还上款本息,处置抵押物折价清偿,案件收费x元由被告负担。2003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2003年9月11日立案执行。2003年12月1日,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标的款全部履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2)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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