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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扶余区门窗公司第二水暖件商店与扶余区再生资源总公司货款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松执字第72-2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扶余区门窗公司第二水暖件商店。

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扶余区再生资源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上列当事人间货款纠纷一案,松原市扶余区人民法院于1995年5月19日制发(1995)扶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欠原告货款x.30元,于1995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二、被告承担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的银行利息9936元,同货款一并给付;三、诉讼费1823元由被告承担。199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2000年4月6日,因本案提级至本院执行。2001年11月27日,因申请执行人未交实际执行费用,本院裁定本案中止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已歇业多年,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松原市扶余区人民法院(1995)扶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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