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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规划局与宁江区实验中学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非诉执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执行人宁江区实验中学。

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车某某。

申请执行人于2007年7月11日做出松规费字(2007)第X号《城市基础配套费限期缴纳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于2007年7月31日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x.00元;2007年10月16日,本院做出(2007)松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松规费字(2007)第X号城市基础配套费限期缴纳通知”;2009年3月17日,该案进入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经松原市人民政府同意免收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7)松非诉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韩方德

代理审判员王长杰

代理审判员范雪慧

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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