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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建筑工程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1-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甬民二初字第187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甬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四方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郑克,宁波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必,宁波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镇海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X区X路X号。

本院在审理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与宁波市镇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鑫盛达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镇海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合计1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家星

代理审判员陈贤军

代理审判员谢颖

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任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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