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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前郭县建设公司与扶余县粮食局陶赖昭粮食仓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松执字第124-8号

申请执行人前郭县建设公司,。

被执行人扶余县粮食局陶赖昭粮食仓库。

法定代表人付某某,主任。

上列当事人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6日制发(2003)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陶赖昭粮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给付某设公司工程款x.99元,并自拖欠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给付某日止;二、驳回陶赖昭粮库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x元及财产保全费x元,两项合计x元由建设公司负担1369.60元,陶赖昭粮库负担x.40元,反诉费x元由陶赖昭粮库负担。2004年5月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按判决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于2004年6月28日给付某行款x元,同日以x条麻袋抵款x元,2004年12月16日以x条麻袋抵款x元,2006年2月9日给付某行款x元,2006年2月13日给付某行款x元,2009年7月13日给付某行款x元(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x.40元,申请执行费、实际执行费x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松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宜兵

代理审判员付某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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