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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杜某某拐卖儿童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安少刑初字第99号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1969年9月24日。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09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98年10月5日(农历八月十五)左右,被告人杜某某和其妻杨现云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通过亲属以8500元收买一名三岁左右男孩自己抚养。后因杨现云反悔不同意收养,六天后被告人杜某某以x元价格卖给永和乡X村的程ⅹⅹ为养子至今。被告人杜某某于2009年5月31日到安阳县公安局投案,本院审理期间退出赃款3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介绍人、收买人证言、被卖男孩现在户籍证明、投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某对以上证据亦无异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以出卖为目的,买卖一名儿童,核其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能主动到公安局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在法庭上认罪态度较好,本案适用了“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程序审理,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x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赃款35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慧来

代理审判员:闫玉红

代理审判员:靳庆霞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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