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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鼎兴置业有限公司、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陈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地址: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满某某,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怀化市鼎兴置业有限公司。地址: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地址:怀化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与被执行人怀化市鼎兴置业有限公司、怀化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陈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于2010年8月11日申请一并执行被执行人怀化市鼎兴置业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2010年8月17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怀化市鼎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方工业新区(原303厂)内的房屋7599.63平方米,厂房7265平方米,土地x平方米(以上均为抵押财产)。2010年9月3日,本院依法委托怀化市汇川拍卖有限责任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怀化市鼎兴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中方工业新区(原303厂)内的房屋7599.63平方米,厂房7265平方米,土地x平方米。2010年9月26日中方县恒大碳素有限公司以74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所得拍卖款支付土地出让金、评估费、拍卖费后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怀化市湖天支行,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6)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小平

执行员马国庆

执行员陈某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彭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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