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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唐XX(波)、永州市XX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冷水滩区X路X号。

被告唐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冷水滩区X路。

被告永州市XX工程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分有限公司XX支公司

负责人陈XX,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XX与被告唐XX(波)、永州市XX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XX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冻结被告唐XX(波)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冻结了被告唐XX银行存款x元。现原告胡XX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请求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唐XX银行存款人民币1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周国靖

审判员袁晖

人民陪审员周芳武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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