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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孟某组织卖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刑一终字第093号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孟某,又名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08年7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河南三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孟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二○○九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邓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孟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孟某不服,以“我只是打工的,老板李某豹、李某芝才是组织容留卖淫的,不应单独认定我犯罪,应该与李某豹案件合并审理,判我5年刑太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尹清红

审判员戴合军

审判员王成金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亚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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