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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涉嫌犯贪污罪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南刑一终字第152号

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住(略),捕前任社旗县X乡卫生院会计。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4月12日由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08年4月25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白某某,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任社旗县X乡卫生院院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5月6日由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08年8月7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由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社旗县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某,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捕前任社旗县X乡卫生院副院长,住(略)。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08年5月19日由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于2008年8月7日经社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社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08年11月3日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受贿罪,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〇八年十月三十日作出(2008)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有期徒刑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x元;被告人李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以“1、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罪名不能成立;2、原判认定贪污事实不清,因公支出应予以扣除;3、原判量刑重,请求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某某以“1、原判认定贪污数额事实不清,因公支出应予以扣除;2、量刑畸重,请求改判缓刑”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08)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邓勇

审判员尹清红

审判员王某京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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