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关于被告人王某甲等四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09年10月19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2009年11月1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09年10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3日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并于同日转取保候审。2010年8月30日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决定,同日由新乡市公安局凤泉第一分局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09年10月2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3日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09年10月20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6月23日经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新乡市看守所。

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作出(2010)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某甲、张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拟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2010)凤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闫瑜

审判员张晓娟

审判员吕晓东

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怡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4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