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宋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59年5月8日,汉族,下岗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部。
负责人刘某某,该营业部负责人。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部为退还保险费纠纷一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不服内乡县人民法院(2009)内法民初字第317-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上诉人所在地在南阳市卧龙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部不具有主体资格,故该案应当移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部所在地在内乡县,故内乡县人民法院据此裁定管辖并无不当。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内乡营销部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则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查明,不属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范东哲
审判员赵变英
审判员宋某兴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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