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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武安市鑫汇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管民终字第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安市鑫汇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X镇X村北。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武安市148法律服务中心,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武安市鑫汇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X镇。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略)。

上诉人武安市鑫汇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河南省淅川县玉典化冶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武安市鑫汇冶金工业有限公司不服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2008)淅香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以原审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并被原审法院裁定准许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安市鑫汇冶金工业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安市鑫汇冶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100元,由上诉人减半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某英

审判员范东哲

审判员宋全兴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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