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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李某、上海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甬民二初字第169号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甬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维朗,浙江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系宁波市X乡光明眼镜店业主),男,1966年1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中相,江苏镇江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谢某乙,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陆中相,江苏镇江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上海明月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0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袁某负担。

审判长王家星

代理审判员陈贤军

代理审判员任小明

二○○五年十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陆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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