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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一终字第3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X号楼X单元X楼西户。

委托代理人马协宇,河南从头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杨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陈某某因不服宛城区人民法院(2008)宛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陈某某于2009年8月7日之前一次性支付杨某某现金伍仟(5000)元整,于2009年8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杨某某现金肆仟(4000)元整,逾期按原判决执行。

二、双方今后为此互无纠葛。

三、一、二审诉讼费各自负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代理审判员尤扬

二○○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杨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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