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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诉人张某某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商终字第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08)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据张某某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因其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开庭传票邮寄送达后被退回,又无其他办法与本人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后本院又向其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张某某又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张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龚跃伟

代理审判员魏春光

代理审判员郭金雨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孙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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